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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司法局 公示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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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2-11 11:02: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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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根据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的修正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形成的《<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各界人士可将相关意见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我们。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16日。

  来信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梅州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14021)

  联  系  人  :肖雪玲

  电话(传真):0753-2266136

  电子邮箱:mzfzlfk@126.com

                梅州市司法局

2021年2月11日




《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等

两项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以及省委省政府同意的《梅州市机构改革方案》,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和《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客家围龙屋的调查认定、规划编制、监督管理等工作。”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机构、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教育、旅游、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客家围龙屋保护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三类客家围龙屋申报列入客家围龙屋保护名录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征求公众和客家围龙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使用权人、管理人的意见后,由客家围龙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围龙屋,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未设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市辖区,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将第十九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将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五十条第二款。




关于《<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正案》制定的必要性

  2020年,我市开展了机构改革工作,对涉改单位的名称、职责等进行了调整。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省市系列文件要求,我市开展了涉及民法典和机构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拟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2020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发来对《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审查建议和要求,认为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属于为行政许可增设前置条件、第五十条第二款属于增设行政部门职能。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增强我市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的审查建议以及涉及民法典和机构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清理结果,有必要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和《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二、《修正案》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4.《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与民法典相关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方案》(梅市人常办函〔2020〕54号);

  5.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19〕1号);

  6.《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明电〔2019〕53 号).

  三、《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因机构改革后,涉改单位的名称或者职责发生调整,对有关表述进行修改。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客家围龙屋的调查认定、规划编制、监督管理等工作。”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机构、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教育、旅游、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客家围龙屋保护的相关工作。”将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围龙屋,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未设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市辖区,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将第十九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将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三类客家围龙屋申报列入客家围龙屋保护名录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征求公众和客家围龙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使用权人、管理人的意见后,由客家围龙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将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的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删去。

  (三)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对有关条文予以修改。将第五十条第二款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