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各界人士可将相关意见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我们。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
附件: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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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司法局
2024年9月5日
附件
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草案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警措施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的管理,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和机制】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域协作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政府及基层组织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完善暴雨灾害防御、信息共享机制及应急处置体系,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本辖区内的暴雨灾害预警的响应工作,负责应急演练组织、风险隐患排查、灾情险情报送、人员转移安置等具体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递、人员转移避险、灾情险情收集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暴雨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建立防汛责任人制度。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防汛责任人,报本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防汛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三月底前分级公布行政区以及水利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临水临崖危险区等地点的防汛责任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村(居)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区,明确并公布转移责任人。
第六条 【部门职责】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暴雨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与市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上述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及其主管的涉水工程隐患排查、整改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为实施全市水库及重要防洪工程调度提供技术支撑,监测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组织山洪灾害预警,指导基层地方政府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因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行业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进行应急调查,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管辖排水防涝设施维护和道路、桥梁、路灯等市政公共设施(不含房屋建筑)安全运行和抢修,督促、指导所管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撤离、转移,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和易涝点整改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削坡建房、危旧房、自建房风险点的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督促、指导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小区防洪排涝措施,指导建筑企业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公路建设和管养单位开展公路巡查排查、应急抢险;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管控存在通行安全隐患的公路、隧道及桥梁;组织、协调运输力量,做好救援人员、物资及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保障防灾救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负责路面巡查和交通引导,实施交通管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管制信息;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组织危险地区人员安全转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防汛减灾工作,督促、指导农作物保护和抢收工作;协助转移渔民及有关从业人员,提供农业救灾复产的技术指导;负责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调查核实农业灾害损失信息。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受影响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托育机构落实暴雨灾害防御措施,根据情况做好师生和幼儿的安全转移工作,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托育机构开展暴雨灾害防御教育。
水文机构负责管辖范围洪水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海事、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域合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市县的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区域合作,提高区域暴雨灾害防御能力,共同做好区域联防联控。
第八条 【社会参与】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服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开展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相关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运用,参与有关设施设备建设。
第九条 【宣传教育】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教育、气象、水文等部门和单位编写全市统一的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宣传读本。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对暴雨灾害的响应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预警、应急防范、自救互助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开展暴雨灾害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适时开展演练,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 【表彰和奖励】对在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就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警措施
第十一条 【暴雨灾害预警包括的范围】暴雨灾害预警包括暴雨预警,以及因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等次生灾害预警。
第十二条 【暴雨预警的发布】暴雨预警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暴雨次生灾害预警的发布】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本行业领域暴雨次生灾害风险,并依照法定职责适时发布本行业相关预警,同时报送三防指挥部:
(一)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二)洪水预警由水文机构发布;
(三)山洪灾害预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四)其他行业预警由相应部门依职权发布。
第十四条 【暴雨灾害风险预判制度】本市实行暴雨灾害风险预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三防指挥部应当密切关注暴雨天气变化,及其可能会引发的地质灾害、洪水、山洪等暴雨次生灾害,加强预报预警信息研究,根据研判信息做好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准备。
第十五条 【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快捷通道,及时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预警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等。
第十六条 【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公众传播】新闻媒体、广播电视、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快速、准确、无偿刊发、播放预警信息。
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的免费发送。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应当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的要求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公民获取暴雨预警信息】公众应当主动获取、有效利用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十八条 【启动应急响应】预警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三防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值班值守和会商研判,并区分暴雨灾害的不同状态,启动相应状态下的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暴雨灾害警戒状态】出现暴雨Ⅳ级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洪水蓝色预警中的任一预警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警戒状态。
预警范围内的三防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其他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关注暴雨灾害发展情况,做好防御准备。
预警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预警区域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进行巡查监测。
预警范围内的镇(街)值班人员应当在本地应急指挥中心就位,并与村(居)联系对接,提醒村(居)干部待命,将预警信息立即传递到相关三防责任人,检查相关三防责任人在岗到位。
第二十条 【暴雨灾害戒备状态】出现暴雨Ⅲ级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山洪灾害关注预警、洪水黄色预警中的任一预警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戒备状态。
预警范围内的三防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其他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暴雨灾害发展情况,及时会商研判,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预警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巡查监测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面到位,向沿河村(居)及企事业单位传递山洪灾害警戒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组织镇(街)、村(居) 防汛责任人对沿河地带开展巡查,停止河道中与防汛无关的作业、游玩;做好两岸堤防、护岸、水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巡查和调度;组织做好沿河道路、桥梁及低洼村落等危险区域巡查;及时向县(市、区)、镇(街)报送巡查情况。
预警范围内的镇(街)值班负责人、值班员应当在应急指挥中心就位,有联系任务的镇(街)负责人应当与所负责的村(居)联系对接防汛、防洪工作,提醒村(居)干部待命,将预警传递到相关三防责任人,并与所负责的转移人员对接,提前安排临灾地区群众的转移准备工作,及时向县(市、区)三防办报送防汛、防洪工作情况。
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托育机构应当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第二十一条 【暴雨灾害防御状态】出现暴雨Ⅱ级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山洪灾害警戒预警、洪水橙色预警中的任一预警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防御状态。
预警范围内的三防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其他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暴雨灾害发展情况,及时会商研判,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预警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巡查监测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削坡建房、依山建房户全面到位;检查避险安置场所落实到位,果断转移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群众;向沿河村(居)及企事业单位传递山洪灾害警戒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组织沿河地带巡查,停止与防汛无关作业、游玩;做好两岸堤防、护岸、水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巡查和调度;做好沿河道路、桥梁封闭,组织人员转移避险;及时向县(市、区)、镇(街)报送防御工作情况。
预警范围内的镇(街)值班负责人、值班员应当在本地应急指挥中心就位,检查预警范围内的相关三防责任人是否在岗到位,检查预警范围内的防御部署工作。有联系任务的镇(街)负责人应当进驻村(居)并前往联系点,组织落实防汛、防洪各项措施,指导、组织预警范围内临灾区群众转移,及时向县(市、区)三防办报送防御工作情况。村(居)干部应当迅速上门,视情况转移群众。
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托育机构的学生可以延迟上学,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旅游景区(点)、生产基地、工厂、作坊、建筑施工工地、危险化学品企业等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暴雨灾害的情况,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御措施。
第二十二条 【暴雨灾害紧急防御状态】出现暴雨Ⅰ级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山洪灾害危险预警、洪水红色预警中的任一预警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紧急防御状态。
预警范围内的三防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其他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抢险救灾行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预警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削坡建房、依山建房的群众实施临时避让;立即组织辖区内山洪危险区域的群众实施转移避险;及时向县(市、区)、镇(街)报送防御工作情况。
镇(街)级人民武装部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准备。
预警范围内的镇(街)主要负责人应当有一人在本地应急指挥中心就位。有联系任务的镇(街)负责人应当前往联系点指导人员转移工作,并及时向县(市、区)三防指挥部报送防御工作情况。村(居)干部应当立即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托育机构应当停课(托)。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用人单位根据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保障措施。
公交、客运、货运等道路运输企业做好班线调整及临时停运工作,适时停驶沿山、沿河及途经低洼、受灾路段的班线。根据风力、暴雨及水淹趋势等实际情况,做好局部或全线停运工作。相关水上运输企业应立即采取停运措施和发布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众主动避险】公众应当根据暴雨灾害预警,主动采取避险措施,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公众,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转移、安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社会自救互救】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暴雨灾害预警及本地灾情发展情况,及时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立即疏散、撤离、安置受暴雨威胁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防汛应急预案与演练】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应对暴雨灾害的防汛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
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相关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并适时修订包含应对暴雨灾害内容的防汛应急预案,报本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应当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应对暴雨灾害的防汛应急预案;应当以村(居)为单位每年在汛期前开展防止暴雨致灾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
在建工程业主单位、学校、医院、酒店、交通运输重点企业等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编制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专项预案,适时开展暴雨灾害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交通、通信、照明、救生器材等必要的救援装备。
市、县(市、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应当按照三防指挥部的指令进行抢险救援。市、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应当成立应急抢险救援专家组,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为应急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抢险救援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统一调度、调配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与属地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志愿队伍。
第二十七条 【应急培训】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相关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三防责任人、防汛责任人、负有处置暴雨灾害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培训。
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镇(街)负责人和防汛责任人、村(居)干部、网格转移责任人的业务培训。
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应当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在建工程业主单位、学校、医院、酒店、交通运输重点企业等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暴雨灾害防御培训。
第二十八条 【暴雨灾害数据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灾害的次数、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灾害数据库,推进智慧气象与各部门各行业对接,并根据灾害分布情况和评估结果,划定暴雨灾害风险区域等级。
第二十九条 【军地协同】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三防指挥部与驻梅州军警单位的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统筹应急资源和救援力量,保障暴雨灾害应急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资金保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暴雨灾害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灾前转移、应急救援和灾后复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暴雨灾害应急保障金的分配、管理与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抢险救灾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暴雨灾害保险制度】建立财政支持的暴雨灾害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型农业保险、巨灾保险等多种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及服务,引导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暴雨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 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抢险救援中伤亡的救援人员按照国家、省的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抚恤慰问。
第三十二条 【隐患排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三防指挥部应当建立暴雨灾害日常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点、水利工程设施、道路桥梁、电力和通信设备设施、物资储备、人员密集场所等进行常态化检查巡查,排查致灾隐患。市、县(市、区)三防指挥部不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巡查抽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完成对辖区范围内暴雨灾害隐患排查及有关设施的除险加固、风险警示等工作。易涝区域、易发山洪灾害区域和地质灾害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纳入重点监管区域。
第三十三条 【避难场所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标注明显标志,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每个行政村(居)、自然村人口密集地,应当至少确定一个避难场所。每个避难场所应当指定一名联系人,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食品。
紧急情况下,具备应急避难条件的体育场馆、人防设施、旅游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以及学校,应当按照属地政府的指令无条件提供相关设施和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汛期前检查本区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并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准备。
第三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保障】暴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恢复被损坏的通信、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医疗等公共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暴雨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通信畅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完善有线广播、高音喇叭、报警器、铜锣、口哨等传播暴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设施设备。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可以指挥协调通信运营单位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有权征用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电力、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电、供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保障应急抢险、通信、医院等单位的电力供应、用水需求。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卫生保障机制,明确卫生应急队伍的医药器械、应急电源、救护车、卫星通信设施等配置标准。
第三十五条 【重要影响场所的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划定存在致灾风险的河道、下水道、桥梁等重要设施和山塘水库、地质灾害、削坡建房、临时板房等重要场所,所属行政区域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御暴雨灾害的日常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物资储备】本市建立市、县(市、区)、镇(街)三级防御暴雨物资储备体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位置、灾情险情特点等,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物资储备计划和标准,落实物资的采购、收储、更新等日常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企业或其他组织代为储备,保障应急物资供应和抢险救灾需要。
应急管理、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电力等部门应当做好本行业防御暴雨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暴雨灾害监测点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行政、水文等部门加强暴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暴雨灾害监测站网,监测站点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开展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
山边、河边、水库下游等暴雨灾害易发多发区以及易受外来洪水影响的区域,重要矿区、林区、旅游景区、生态功能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高速公路等区域,以及暴雨灾害敏感区和监测站点稀疏区应当加密气象等监测站点布设。
新建、改建、扩建主干道以及大型桥梁、机场、码头、车站、剧院、体育场馆、玻璃栈道等重要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应当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暴雨监测预警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暴雨监测设施。
第三十八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下列与暴雨灾害有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和区域发展规划,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照规定需要进行气候分析和论证的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行政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暴雨灾害防御监督职责、启动应急响应,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灾害预警,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暴雨灾害预警,导致人员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暴雨灾害防御措施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四十一条 【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承担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承担相关责任:
(一)在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中尽力履职,但因客观条件所限而出现工作不到位的;
(二)除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外,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对被救援人员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三)救援人员积极履行救援义务,但被救援人员拒不配合或者擅自离开安全区域的。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暴雨防御警示标志、警示牌的,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故意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暴雨灾害应急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
(四)广播、电视、报刊和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暴雨天气警报、预警的;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暴雨灾害防御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三条 【单位、个人不配合救援的费用承担】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和配合人员转移、安置决定而导致需要救援救助的,因救援救助而产生的费用由被救助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结果反馈: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月8日,我局在梅州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发布《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0条。
梅州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