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我局根据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起草了《梅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差别补贴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建议通过邮箱mfy833@163.com反馈至我局。(联系人:廖振思,电话:2308088)
梅州市司法局
2024年9月23日
附件
梅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差别补贴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法律援助机构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实行案件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四条 实行与服务质量挂钩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以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法律援助人员的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差别发放案件补贴。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以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评估的结果为衡量标准。
第六条 法律案件质量评估以《广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细则(试行)》(粤法援〔2022〕22号)为依据。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评估人员对本机构指派结案的每一宗法律援助案件开展常态化质量评估。
法律援助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材料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安排评估人员对案件进行质量评估,参与每一宗案件质量评估的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案件评估,也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人员参与评估,或者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过程应当体现专业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质量评估结果,将法律援助案件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案件实行差别补贴,以承办案件的补贴标准为基准,差别发放案件补贴,具体划分如下:
(一)优秀等级(90分及以上):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案件,按基准标准上浮15%发放补贴;
(二)良好(80至89分)、合格(60至69分)等级:对于评估结果为良好或合格的案件,按基准标准发放补贴;
(三)不合格等级: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案件,仅支付相应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的直接费用,不予支付基本劳务费用。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案件质量评估后,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复评一次。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复评申请后,应当另外安排评估人员进行复评,并将复评结果通知法律援助人员,案件质量评估结果以复评结果为准。
法律援助人员收到评估结果后未表示异议,或者在收到评估结果5个工作日内未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复评的,视为认同最初的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评估并且支付补贴的案件,在地级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案件质量抽查评估中被评为优秀或不合格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增补或责令退回相应差额。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一年内有两宗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责令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整改,并对该法律援助人员暂停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一年,暂停指派时间自第二宗案件被评定为不合格时起算。
对服务质量优秀的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案件、进入专家库、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开展质量评估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对评估工作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法律援助人员对法律援助机构在进行案件质量评估过程中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对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差别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