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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5-30 11:35:4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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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各界人士可将相关意见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我们,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29日。

  来信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梅州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14021)

  电子邮箱:mzfzlfk@126.com

  电话:0753-2266136

  联系人:刘晓

  附件: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草案送审稿)


梅州市司法局

2025年5月22日

                                                                                          

附件:

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培育和发展新业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服务等工作,涵盖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团队、科研机构等主体开展的科技创新、文化创意、数字经济等领域创新创业活动,以及政府部门为其提供的政策支持、资源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条例所称要素,是指人力、资本、知识、技术、数据、能源、资产等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需的各类资源。

  第四条【基本原则】 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人才自主、市场导向、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要素配置,在创新创业促进和服务等方面予以保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资委、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市场监管、财政、司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林业、机关事务管理、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政策宣传,推广创新创业典型案例,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吸引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条【支持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市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准入条件、支持标准、支持期限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以下支持:

  (一)生产支持。提供园区的标准厂房,加强产业配套和基础服务;

  (二)创业支持。提供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政策指导,开展人才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三)办公支持。提供适合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金融、零售贸易、文化创意,以及法律、会计、咨询等专业服务行业办公的场所;

  (四)展销支持。提供展会场地开展展销活动,组织创新创业主体赴粤港澳大湾区或境外等重点区域参展;

  (五)住宿支持。提供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等短期入住房源,解决阶段性、过渡性的居住需求。

  具体申请流程、退出机制等由市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资产、人力要素保障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支持、住宿支持统筹协调机制,制定使用标准和规范,动态发布信息,统筹使用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整合后的全市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资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坚持精准引才、柔性引才,培育提高人才的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八条【资产要素保障2】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支持统筹协调机制,动态梳理全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制定标准厂房使用标准和规范,提供给商务部门开展项目招引,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推动产业链完善升级。

  第九条【资产要素保障3】 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公支持、展销支持统筹协调机制,整合全市国有房屋、楼宇等资产,制定使用标准和规范,动态发布信息,实现供需精准对接。

  第十条【资产要素保障4】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统筹优化资产要素配置,精准盘活利用资产,为创新创业企业和个人提供场地支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定期评估用于创新创业资产的使用效果,及时反馈相关牵头部门,调整优化配置方案。

  第十一条【技术要素保障】 科技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遴选和推荐一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升级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的水平。

  第十二条【数据要素保障】 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技术支撑,统一创新创业主体申请入口,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知识要素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创新创业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创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十四条【资本要素保障】 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创新创业的财政投入,财政和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分配、下达、拨付,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和引导银行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专精特新”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科技贷款等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业务,鼓励银行机构开展科技企业优惠利率中长期信贷模式。

  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主体或项目予以贷款展期、延期还本付息等支持。

  第十五条【能源要素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构建绿色能源支撑体系,持续深化用电营商环境改革,推动供电接入服务关口前移,建设项目电力需求提前匹配,保障创新创业主体用能需求。

  第十六条【税费服务保障】 税务部门应当落实有关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新办企业办税“套餐式”服务,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解读。

  第十七条【主体责任】 创新创业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生态保护、公平竞争等义务,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相关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调动公众参与,提升政策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1】 创新创业主体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生产、创业、办公、展销以及住宿等支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的支持资源。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2】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职责的,存在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细则等,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完成并公布实施。



结果反馈: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5月29日,我局在梅州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发布《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0条。



梅州市司法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