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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梅州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4-24 10:04: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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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梅州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拓宽公民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市司法局起草了《梅州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可将相关意见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我们。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515日。

来信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85

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14021

联 系 人: 肖雪玲

联系电话: 0753-2266136

真: 0753-2266136

电子邮箱: mzfzlfk@126.com

梅州市司法局

2019424





梅州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及时了解基层的立法需求,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章、法规草案,需要通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政府根据政府立法工作需要, 通过相应程序在本市设立的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包括市、县(市、区)有关国家机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培训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市政府立法各项工作;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层性。

第六条设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邀请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进行推荐、接受社会组织自荐、发布公告征集等方式,收集各方设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向信息;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就相关单位与立法工作的关联性、基层群众意见代表性、工作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并经充分沟通协商后拟定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议决定;

(三)市政府发文公布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第七条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负责人和联系人,承担立法联系点的日常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保存好工作档案,于每年年底前书面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九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实际和本市立法工作动态,提请市政府适时对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调整。

第十条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搜集所在地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地方立法建议项目,反映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立法需求;

(二)组织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或者协助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参加政府立法工作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活动;

(四)就立法工作相关事项组织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市已制定的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收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六)及时反映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政府立法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性。

第十二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信息交流机制,畅通立法联系点信息反馈渠道。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立法工作动态。

第十三条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公众参与立法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与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就工作事项与内容进行沟通协商;

(二)提前将相关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提供给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三)通过各种方式与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四)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十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召开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和组织各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立法经费中适当安排一定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大政策性措施等过程中,需要通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