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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聘梅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16-10-31 09:04:3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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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的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向社会公开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兼职法律顾问名额和聘期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5名,其中专家学者1名、律师4名。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3年。

二、兼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为聘用单位草拟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审查以聘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三、兼职法律顾问的受聘范围、工作方式和条件

从事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学者原则上在高等院校、法学科研机构中选聘,律师原则上在本市有常驻办公地点的执业律师范围内选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均为兼职。

担任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学者,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专家应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

5、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16年10月31日起至11月15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方式

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电子邮件报名的电子邮箱为mzsflswk@163.com(如确定为初步人选的,需核查相关原件);现场报名地址:梅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梅州市新中路88号市政府综合大楼717室,联系电话:0753-2266216)。表格可在梅州市法制局网站下载或到梅州市新中路88号市政府综合大楼717室领取。

(三)报名所需材料

1、梅州市人民政府选聘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报名表2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学历证书及其他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本人从事执业律师经验或法学研究成果的书面材料。

五、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方式

由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领导、市法制局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兼职法律顾问审核小组审核并拟定兼职法律顾问的初步人选,将拟定的初步人选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公示七日后,无不符合受聘条件的,报市政府审定。

六、聘任方式

拟聘任兼职法律顾问人员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任书。

七、工作待遇

政府法律顾问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获得合理报酬,具体待遇标准在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时确定。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练小华,联系电话:0753-2266216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