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如: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二)受理主体:可以向作出具体治安处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所需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治安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
3、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5、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