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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 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8-05 17:17: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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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律师服务行为监督体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称《律师法》)、《广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事务所 管理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党的建设。律师事务所应当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建 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律师 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建立完善党员律师党纪处分、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相衔接的工作 机制;落实每名党员律师联系 1 至 2 名非党员律师工作制度;为 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等支持;配合律师事务所 党组织,引导党员律师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 业道德,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凝心聚力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 作用,促进律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效能,提升发展软实力和核心竞 争力。二、完善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最 低工资保障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所聘用律师、申请 律师实习人员(以下统称“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并不得低于律师事务 — 2 —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律师事务所对执行年薪制的律师,应 当每月预发基本生活费,年终进行结算;律师事务所对执行提成 制的律师,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 应当完善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 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 会议通过将其除名,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或设区 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三、强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合伙人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 应当明晰合伙人管理职责分工,建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 会议决议、管理日常事务;鼓励引导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探索 成立管理委员会、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进行 统一管理。应当严格落实《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 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应当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 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落实统一收结案、印章和专用文书管理制度。律师事务 所应当规范案件受理、收案登记制度,统一接受委托,统一编号、 签订和管理委托代理合同,严格落实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委派具 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明确印章、所函、介绍信 的种类、保管、使用范围及其审批程序,做好使用登记,确保专 用文书、印章使用与本所接受委托的案件实现对应和统一。健全 档案管理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对统一接受委托的所有业务档案进 行集中统一管理。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律师办理非本所接受委托的 案件加盖印章、出具所函、介绍信;不得为本所实习律师、行政 — 3 —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五、健全律师服务收费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律师事务所接 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 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主动向委托人出示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 落实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的制度,防止律师私自收取费 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 法票据。六、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措施。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投诉查处、 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体性案件业务指导制度,建立健全律师服务质 量跟踪反馈机制,确保律师服务质量。应当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 情权,通过公示、向委托人出具告知书等形式,如实告知委托人 有关收费的规定和标准;应当告知委托人办理该委托事项可能出 现的法律风险。律师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 人作出不当承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可以“捞人”、实施或通过明 示、暗示的方式指使或诱导委托人从事妨碍司法活动等违法行为。 七、严格执行法律服务禁止性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 股方式兴办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严格对 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通过在司法机关、 监管场所周边、律师事务所住所之外的其他地方违规设立办公场 所,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建立律师兼职和 国籍变化等事项的内部核查机制,禁止专职律师违规兼职,禁止 — 4 —律师丧失中国国籍后仍执业。 八、鼓励建设“智慧律所”。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鼓 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开发信息系统,加 强人员、业务、质量、分配管理,便利律师执业,提高内部管理 效率;鼓励律师事务所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检索等手段,提升 法律服务品质。 九、建立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度。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各 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投诉的律师进行调查的,可以要求律师事务 所负责人或管理合伙人陪同一并配合调查。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 约谈制度,对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多次被投诉,或者一年内多名律 师被投诉、一名律师被多次投诉的,应当及时约谈提醒律师事务 所负责人;必要时,应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律师事务所对本所 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及负责 人的监管责任。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要求,对律师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 况、律师执业行为等进行检查;定期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 行梳理分析,适时开展专项检查,通过走访办案机关、回访委托 人等方式,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 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作用,对不参 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指导市律师协会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落实对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管理措施。 十一、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指引。司法行政 — 5 —— 6 — 机关应当指导律师协会,出台加强律师事务所人员、业务、质量、 分配管理的指引;加大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培训力度,组织 开展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以及管理人员的普遍轮训;努 力搭建平台,大力开展交流活动,切实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 平。十二、实施律师事务所管理“示范带动”项目。各级司法行政 机关应当选树一批内部管理规范的示范律师事务所,培育一批律 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创新项目,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在行业内总结 推广;指导律师协会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的评比表彰活动, 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在律师行业 营造争相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 2021 年 2 月 18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5 年。2006 年 2 月 27 日印发实施的《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