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粤府法〔2010〕23号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
公告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是机构改革年,各地、各部门机构撤并和职能调整的力度很大,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下称《条例》)第九条关于“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重新梳理行政执法职权及其依据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定期核准、界定、公告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条例》确定的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真实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及《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职权的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二、依法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93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其中,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于今年7月底完成初步梳理、细化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填报好附件的有关表格(附电子文本)报我办,由我办会同监察、编办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审核后报省政府重新公告。各市、县(区)要在机构改革完成后尽快开展该项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以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6号),把依法核准公告工作与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结合起来,并着手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报表格式
********(填报单位)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 别 |
名 称 |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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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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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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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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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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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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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依据 |
执法机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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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
许可项目 |
办理时限 |
依据 |
执法机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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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序号 |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
依据 |
执法机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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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
征收项目 |
征收标准 |
依据 |
执法机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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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行政裁决一览表
序号 |
裁决事项 |
依据 |
执法机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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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行政给付一览表
序号 |
给付项目 |
依据 |
执法机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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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
行政行为项目 |
依据 |
执法机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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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核准界定结果中的“依据”一栏只需填写名称以及条款项,无需列出条款具体内容;
3.核准界定结果中的“执法机构”一栏是指具体承担该项行政执法职权的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