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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来源:本站   时间:2012-06-22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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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补充说明:如果违法行为的情节符合两个以上标准的(如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该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既符合情节较轻标准,又符合情节较重标准的),拟从轻处罚,适用相对较轻的标准进行处罚。

一、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至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至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至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至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一)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五千元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至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一)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五千元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至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二、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一)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五千元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至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三、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一)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五千元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至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四、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一)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五千元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至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五、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一)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五千元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至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六、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一)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五千元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至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七、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一)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五千元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至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八、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

(一)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五千元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至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九、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处五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3次以上至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律师事务所因管理混乱,造成此违法行为处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

6.律师事务因所管理混乱,造成有2次以上违反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十、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处五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3次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律师事务所因管理混乱,造成此违法行为处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

6.律师事务因所管理混乱,造成有2次以上违反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3次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律师事务所因管理混乱,造成此违法行为处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

6.律师事务因所管理混乱,造成有2次以上违反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十二、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3次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律师事务所因管理混乱,造成此违法行为处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

6.律师事务因所管理混乱,造成有2次以上违反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十三、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3次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律师事务所因管理混乱,造成此违法行为处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

6.律师事务因所管理混乱,造成有2次以上违反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处二万元罚款。

二十四、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处五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3次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十万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5.律师事务所因管理混乱,造成此违法行为处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

6.律师事务因所管理混乱,造成有2次以上违反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处二万元罚款。

二十五、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3次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律师事务所因管理混乱,造成此违法行为处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

6.律师事务因所管理混乱,造成有2次以上违反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处二万元罚款。

二十六、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3次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律师事务所因管理混乱,造成此违法行为处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

6.律师事务因所管理混乱,造成有2次以上违反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处二万元罚款。

二十七、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一)处罚种类:停止执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

2、情节较重的(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

3、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

二十八、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在2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十九、律师事务所在年度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一)处罚种类: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并责令其整改;

2、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且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并责令其整改。

三十、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执业证书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执业证书的,由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2、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一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律师处一千元罚款,对律师事务所处五千元罚款。

三十一、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使用名称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使用名称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

2、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一万元的),给予警告,处二千元罚款。

三十二、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一千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三、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一千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四、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一千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五、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一千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六、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一千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七、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一千元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对公证员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对公证员处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对公证机构处十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对公证员处一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十八、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一千元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对公证员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对公证员处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对公证机构处十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对公证员处一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十九、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一千元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对公证员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对公证员处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对公证机构处十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对公证员处一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四十、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一千元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对公证员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对公证员处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对公证机构处十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对公证员处一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四十一、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一千元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对公证员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对公证员处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对公证机构处十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对公证员处一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由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四十二、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四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四十四、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四十五、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四十六、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四十七、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四十八、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四十九、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五十、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五十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五十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五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五十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五十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五十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再次拒绝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的(拒绝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情节特别严重的(拒绝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五十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五十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五十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十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尚属初次违法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再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次数2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十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十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十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十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十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十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十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尚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千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情节较重的(再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情节严重的(违法次数2次以上到5次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或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十、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的,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次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再次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

3.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次数在2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社会影响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

七十一、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

(二)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再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

3. 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2次以上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

七十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罚款

(二)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的罚款;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二倍的罚款;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价值在二千元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 3个月;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三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