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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出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时间:2016-11-29 11:21: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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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山市出台了《中山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有效解决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于长期以来法律法规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边界仍存在界定不清晰的地方,大家对相关条文的理解往往不够不一致,导致基层行政机关执法权限争议不断增加。又由于中山市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导致工作相互推诿,无法对行政机关形成有效监督。该《办法》着眼于建立制度化、程序化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规范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及争议类型、争议协调的原则,明确了发生行政执法争议时提起的程序和材料要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务办理的主体、流程和时限及协调结果应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的执行等内容,并规定了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其亮点主要有四:


  (一)首次将中山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模式规范化程序化。此前中山市缺乏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各部门间处理行政执法争议较为随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市法制局在《办法》中统一规定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置机制,并规定中山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具体工作统一由市法制局负责。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行政执法争议应先自行主动协调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向市法制局提出争议协调申请,市法制局发现争议情况的,亦可主动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出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提出书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不按照《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执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市法制局可按规定发送《行政执法督查建议书》,逾期拒不执行的,可报请市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查决定书》。


  (二)规定市法制局与其他部门在行政执法争议处理方面的职权划分及移送衔接。由于行政执法争议的发生除了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不明确或对规章制度理解出现偏差外,另外存在执法部门之间职权交叉、分工不明确或其他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理解适用问题的原因,由于部门职能调整或职能划分属于市编委办职责,《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发生的因涉及各行政执法部门“三定方案”职能调整或职能划分的行政职能争议,由市编制部门负责协调”,并在《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四)项规定了在协调过程中发现不属于市法制局协调范围内的事项,移送其他部门处置的程序。如果被移送部门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决定。


  (三)规定首接责任制和一争议一申请原则。目前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般源于部门对执法案件的主体资格或适用法律法规存在争议,为避免涉及争议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造成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保证行政效率及政府形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办法》第九条明确了最先接触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负有主动协调的责任;另外,由于同一行政执法案件或者同样的争议双方部门可能存在多项争议待协调,而不同争议可能涉及不同协调主体或协调程序,为提高行政效率,更好的处理行政执法争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一争议一申请原则,有多项执法争议的,应当分别申请。


  (四)规定专家论证、听证会程序及临时性处置措施。为保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科学、专业、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水平和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办法》在第十五条争议协调程序中规定可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学者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必要时亦可以召开听证会;在第十六条规定“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过程中,对因争议协调事项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