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禁毒法》、《戒毒条例》,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和社区戒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收治、管理、教育矫治戒毒人员,组织习艺劳动生产和职业技术培训。
(三)负责本所的执法、所政管理、警戒、教育矫治、生产劳动、生活卫生、医疗康复、防疫、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维护戒毒场所的安全、秩序和稳定。
(四)负责本所民警职工队伍建设和思想教育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所国有资产管理和生产基建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公证案件。
为戒毒人员提供有效的劳动康复、心里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戒毒人员的生活能力,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承担律师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指导和协调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进行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代理市政府和所属部门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受市政府委托,调查、协调处理政府重大的法律事务。
(二)指派公职律师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时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三)指导、协调职能部门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四)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五)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六)负责公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七)开展各部门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