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中心):
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根据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特制订《梅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梅州市审计局
2015年5月21日
梅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核,是指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成员编制的审计记录及所附审计证据、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核定,并提出审核意见的行为。
复核是指审计组所在部门依法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结果文书及其相关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审理是指法规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审计组所在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出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法规审理部门审理、总审计师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的审计质量分级控制制度。
市审计局授权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项目,需要以市审计局名义出具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审计局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第五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附件1)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恰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审计工作底稿审核意见栏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应具体表述认可的内容,如事实清楚、数据正确、证据适当、定性恰当等。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应具体明确哪些方面取证不够适当、充分和应采取的进一步审计措施,如审计证据不够充分,应补充相关证据等。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应具体明确哪些审计结论不恰当,需审计人员进行纠正,如审计定性不够恰当,由审计组根据问题事实重新进行定性等。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应当督导审计人员认真整改有上述(二)、(三)两点审核意见的审计工作底稿存在的问题,直至予以认可。原审计工作底稿应予以保留。
第七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召开审计组业务会议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一)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映在审计组组长审核意见表(附件2)上。
第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市审计局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市审计局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形成后,审计组应当按规定及时代拟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简称:审计报告(代拟稿))。
第十一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作出下列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罚款;
(五)没收违法所得;
(六)责令调账处理;
(七)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代拟稿)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后的修改稿);
(二)审计决定书;
(三)审计移送处理书;
(四)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实施方案;
(六)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附件3)、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复核,并填写复核意见表(附件4):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组根据所在部门复核意见表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五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项目材料,送综合与法规审理部门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综合与法规审理部门提交下列审理材料:
(一)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送达回证;
(四)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答复意见(如无书面答复意见则由审计组组长出具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履行法定审计程序及审计流程相关的材料。包括:审计通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告知书等文书及其送达回证,审计组组长审核意见表,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意见表、业务会议记录和纪要;
(八)反映审计重点和审计报告中审计发现问题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及其证据;
(九)法规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向法规审理部门提交审理材料时,应填写提请审理书(附件5)和审理材料移送签收表(附件6)各一式两份,经签收确认后,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规审理部门各执一份。
提请审理书由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名。
审理材料移送签收表由经办人员签名。
法规审理部门认为审计组所在部门提供的审理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补送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法规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下列内容进行审理,并形成审理工作记录(附件7):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 法规审理部门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科室进行沟通。
必要时,法规审理部门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法规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 法规审理部门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法规审理部门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附件8),审理意见书一式两份,法规审理部门和审计组所在部门各执一份。
如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理,由总审计师、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规审理部门审理人员、办公室人员参加,对部门移交的审计档案资料开展会审工作,审计组负责做好审计业务会议纪要(附件8),会审结束后,由法规审理部门出具会审格式的审理意见书(附件10),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名后一式两份,法规审理部门和审计组所在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 审理工作结束后,法规审理部门应当将审理意见书连同审理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经办人员应在移送审理材料签收表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理意见书后,应当填写随审理意见书附送的审理意见反馈情况表(附件9、10)。并在收到审理意见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填好的审理意见反馈情况表送回法规审理科。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审理意见书提出的审理意见正确的,应当采纳。如有必要,应当由审计组根据审理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对不采纳审理意见的相关事项应提出书面说明反馈法规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法规审理部门应做好审理过程中形成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按照谁审理谁归档的原则,审理档案应在每个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归档。
审理档案资料包括:提请审理书、审理材料移送签收表、审理工作记录、审理意见书、审理的审计文书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规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审理人员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市审计局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规审理部门应当对审理工作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加强审计质量管理,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提供决策依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9日局发布的《梅州市审计局审计复核工作制度》(梅市审综﹝20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审计工作底稿(格式)
2.审计组组长审核意见表(格式)
3.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式)
4.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意见表(格式)
5.提请审理书(格式)
6.审理材料移送签收表(格式)
7.审理工作记录(格式)
8.审计业务会议纪要(格式)
9.审理意见书(格式)
10.审理意见书(会审格式)
附件1:
审计工作底稿(格式)
索引号:第页(共页)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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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调查)事项 |
(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名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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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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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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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过程:
(说明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多个底稿间共用审计证据、且审计证据附在其他底稿后的,应当在上述内容表述完毕后,注明“其中,**审计证据附在**号底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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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及审计结论:
(审计结论包括未发现问题的结论和已发现问题的结论。对已发现问题的结论,应说明得出结论所依据的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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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种类包括:1.予以认可;2.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3.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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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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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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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页
[说明:审核人员提出2、3项审核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将落实情况和结果作出书面说明,经审核人员认可并签字后,附于本底稿后。]
附件2:
审计组组长审核意见表(格式)
所在业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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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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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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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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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事 项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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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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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施方案实施 |
1.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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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都实施了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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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实是否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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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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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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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要管理事项是否已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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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调查了解记录是否已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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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
1.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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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是否表述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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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的表述是否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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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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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是否表述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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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是否表述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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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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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是否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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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计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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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是否表述了有关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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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否披露了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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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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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还有其他需要纠正的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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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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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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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落实情况 |
整 改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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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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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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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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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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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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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式)
共 页第 页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 |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名 称 |
与审计报告的对应关系 |
与审计决定书的对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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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内容序号 |
审 计 事 项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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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内容可包括多个审计事项。 |
一个审计事项可编写多个审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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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方案中审计内容的顺序填列。 |
作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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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意见表(格式)
审计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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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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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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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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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事项 |
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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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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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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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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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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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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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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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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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 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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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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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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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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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落实情况 |
整 改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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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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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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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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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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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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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提请审理书(格式)
综合与法规审理科:
我(局)等人组成的审计组于年月日对项目的实施审计阶段业已结束,并经过审计组组长审核及我科复核。现根据《梅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请你科审理。
附:《审理材料移送签收表》及有关资料。
科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6:
审理材料移送签收表(格式)
审计项目名称 : |
主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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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序号 |
摘要 |
页数 |
补正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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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计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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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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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计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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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审计处罚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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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审计移送处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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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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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其回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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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回复意见的说明或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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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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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有关材料 (1)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2)审计实施方案及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3)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意见表、业务会议记录及纪要 (4)审计组长审核意见表 (5)反映审计重点和审计决定书决定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及其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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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送 记 录 |
提交审理材料 |
退回审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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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审理经办人 |
审计经办人 |
时间 |
审理经办人 |
审计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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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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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审理工作记录(格式)
所在业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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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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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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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专题 |
(按审理专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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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意 见 |
(审理专题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2.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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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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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毕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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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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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审理部门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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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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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逐一记录与会人员形成的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事项)
……
……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
记录人:
二○年月日
附件9:
审理意见书(格式)
(梅市审理〔年度〕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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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的规定,我们对**审计科提请审理的的审计项目,从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审理。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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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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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科室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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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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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采纳意见(请分别写明每条审理意见的采纳意见,如采纳意见内容较多,可另附A4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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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审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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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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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审理意见书(会审格式)
(梅市审理〔年度〕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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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的规定,**科、综合与法规审理科对**审计科提请审理的的**审计项目,从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审理。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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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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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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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采纳意见(请分别写明每条审理意见的采纳意见,如采纳意见内容较多,可另附A4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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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审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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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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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县(市、区)审计局。
局内分送:局领导,存档。
梅州市审计局办公室2015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