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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审计局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2-11 10:02: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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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审计局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好干部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加强请假、休假管理,实行规范运作,严格审计工作纪律,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梅市明电20154)等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干部职工、临聘人员,以及第三方人才服务机构派往我局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请假休假,是指年休假、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和看护假、探亲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第二章 请假休假类别

第四条 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其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申请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离开工作岗位应当请事假,按规定程序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者办理补假手续。

请事假不足半天的,应当向科室负责人或审计组(带队领导)报批。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执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申请病假。

工作人员因患病及非因工负伤不能进行正常工作,应当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连续三天以上病假的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没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一律视为事假。请病假超过两个月(含公休节假日)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执行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七条 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婚丧假。

工作人员本人结婚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级市工作的,或工作人员在梅州市以外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

第八条 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产假和陪产假。具体假期按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作人员依法享有探亲假。

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地级市居住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三章 请假审批

第十条 科以下人员(不含科室负责人)请假休假审批程序:

(一)请假休假半天以上的,如申请人在审计现场审计的,应报审计组(带队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二)请假休假一天以内的需经人事干部核准请假休假类别、天数后,报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并告知分管局领导;

(三)请假休假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的需经人事干部核准请假休假类别、天数后,报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请假休假三天以上的需经人事干部核准请假休假类别、天数后,报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再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科室负责人请假休假审批程序:

(一)请假休假半天以上的,如申请人在审计现场审计的,应报审计组(带队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二)请假休假两天以内的需经人事干部核准请假休假类别、天数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请假休假三天以上的需经人事干部核准请假休假类别、天数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处级干部请假审批程序:

(一)请假休假半天以上的需经人事干部核准请假休假类别、天数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局主要领导请假休假半天以上的则需经人事干部核准请假休假类别、天数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论何种原因不能上班,都应当请假。请假应当事先填写《梅州市审计局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申请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否则以无故旷工处理。

特殊原因须经请示有审批权的局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同意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应当在第一时间补办请假手续。所有人员的《梅州市审计局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申请表》(第一、二联)需报办公室存。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确需续假者,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续假申请,审批程序与请休假相同。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期满后应在复岗上班的当天持《梅州市审计局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申请表》(第二联)向人事干部销假。

在审计现场的工作人员可通过电话向人事干部销假,并于审计工作结束后补交《梅州市审计局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申请表》(第二联)。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各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把关,认真依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章 带薪年休假管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结合家庭状况、本人岗位及工作特点填写《梅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安排表》,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科室提出本人年休假计划,未按时提交年休假计划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各科室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休假,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工作人员提交的年休假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全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经局党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办公室应当按有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统计汇总上年度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条 单位原则上年度内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应达到总人数的80%以上,个人年度内休假天数应达个人年休假天数的80%以上。

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不能按照年休假计划的时间休假的,由工作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协商确定休假时间。科室负责人则与分管局领导协商确定休假时间。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假等灵活休假方式,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第二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不能安排年休假,或只享受部分年休假的员工,未享受的年休假能否核定相关待遇,按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及转任干部等,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第二十五条 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 ,从下一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二十六条 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应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度内应休年休假。

第二十七条 驻外、驻村、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第二十八条 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未提及事项或有与最新有关国家法律、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或本级;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局以往请假休假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 梅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安排表

2. 梅州市审计局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申请表


附件1

梅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安排表

单位名称:

去年请事假天数

参加工作时间

去年年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

去年未休年休假天数

应休年休假天数

今年休假计划

日至

休假天数

日至

休假天数

日至

休假天数

科 室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20

单位人

事部门

负责人签名: 20

单 位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20

填报日期: 本人签名:

附件2:
梅州市审计局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申请表
编号:
  今年应休年假天数  



工作年限   今年已休年假天数  
请假类别   今年已休事假天数  
拟休 日至 拟请休假天数  
     
       
梅州市审计局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申请表
编号:
  今年应休年假天数  



工作年限   今年已休年假天数  
请假类别   今年已休事假天数  
拟休 日至 拟请休假天数  
审计组
意见
 
签名:20
人事干部
意见
 
签名:20
科室
意见
 
签名:20
分管局领导
意见
 
签名:20
局主要领导
意见
 
签名:20
实际请休假时间 日至 实际天数  
填报日期: 申请人签名:
备注: 1.科以下干部(不含科室负责人)请假休假一天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
应同时告知分管局领导;
2.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期满后应在复岗上班的当天持第二联报人事干部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