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各科室、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的有关要求,自2018年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2月1日起停止对新注册登记的及在用的车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我市范围内行驶的本地和异地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无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4日
抄送:梅州市公安局、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机动车监测站,梅州市环保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