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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清洁生产 关于加强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09-11-23 11:12: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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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环〔2009〕31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更好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按照《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要求,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增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意识,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实施清洁生产是预防污染、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重要手段之一。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上来。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作为当前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研究出台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具体措施,围绕污染减排中心工作,重点抓好能有效形成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或二氧化硫减排能力的重点污染企业,尤其是在重污染行业中选择一批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审核的全过程控制作用,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升级,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严格监管,狠抓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落实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监管,不仅要重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公布和审核的监管,更要重视企业按审核报告的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尤其是实施中高费方案的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督促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国控、省控重点企业,由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建议,报省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市控重点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所提出的各类中高费方案的监督实施纳入日常环保监管的范围,要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国控及省控重点源主要由省环保局有关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配合;市控重点源主要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县级环保部门配合。

要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的分级管理。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提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申请,经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初步审查后,上报省环保部门。其中,国控及省控重点企业由省环保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市控重点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并出具初步评估(验收)报告,由省环保部门作出最终评估(验收)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按环保部关于污染减排的有关要求,建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减排核查档案。主要包括:实施工艺改进、再生水利用的相关资料;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实施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的情况、中高费方案完成情况以及评审、验收报告等资料。将清洁生产审核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纳入减排核算中,发挥其在推进污染减排中的作用。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本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总结以及清洁生产减排汇总情况报送省环保局。

三、强化服务,提升清洁生产技术水平

各级环保部门应强化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和扶持,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技术水平。省环保部门组织编制印染、造纸、电镀、建材以及电力等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引,举办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培训班以及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研讨会。组织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一厂一亮点”活动,筛选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示范技术,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并以广东环保公众网为依托,建立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交流平台。

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档案,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清洁生产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水平,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

四、增强企业主体意识,确保清洁生产实施

重点企业要增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意识,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把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与污染减排和企业增效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能动性。重点企业要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领导,成立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要做到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全员参与、目标可达、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资金到位,确保各类清洁生产方案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重点企业要自觉遵守清洁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省环保局公布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后一个月内,在企业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全面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保部门。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积极组织实施各类中高费方案,及时申请评估(验收),并组织开展新一轮持续清洁生产审核。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清洁生产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