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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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3-613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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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梅市环函〔2022〕65号 关于大埔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大埔县枫朗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pdf
2. 梅市环函〔2022〕66号 关于大埔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大埔县三河镇(社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pdf
3.梅市环函〔2022〕67号 关于大埔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大埔县三河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pdf
4.梅市环函〔2022〕68号 关于大埔县三河镇汇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核意见的函_signed.pdf
5. 梅市环函〔2022〕69号 关于大埔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大埔县大东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pdf
6.梅市环函〔2022〕70号 关于大埔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大埔县枫朗镇(大埔角村)污水处理厂及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