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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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梅市环函〔2022〕74号 关于大埔县高陂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管网(一期)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核意见的函_sig...pdf
梅市环函〔2022〕75号 关于大埔县高陂镇(二期)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管网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核意见的函_signed.pdf
梅市环函〔2022〕76号 关于大埔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大埔县光德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