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现对梅州市年旺石材有限公司等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或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4家企业(见附件)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公示时间为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6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有关资料。逾期无异议,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排污许可证依法注销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