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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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环审〔2023〕9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省富远稀土有限公司年2000吨合金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_...pdf
梅州市大埔县产业转移集聚地概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会签到表 .pdf
梅市环审〔2023〕10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大埔县产业转移集聚地概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