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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五华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二期)工程(安流镇、华城镇、棉洋镇、大都社区水质净化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9-12 10:19:5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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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建设单位

设置地点

1

关于五华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二期)工程(安流镇水质净化厂迁扩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核意见的函

梅市环函〔2023〕73号

2023.9.7

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人民政府

五华县安流镇,地理坐标:经度115°41′36.044″,纬度23°43′6.472″。

2

关于五华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二期)工程(华城镇水质净化厂迁扩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核意见的函

梅市环函〔2023〕74号

2023.9.7

五华县供排水管理中心

五华县华城镇,地理坐标:经度115°38′2.081″,纬度24°1′45.364″。

3

关于五华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二期)工程(棉洋镇水质净化厂迁扩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核意见的函

梅市环函〔2023〕75号

2023.9.7

五华县供排水管理中心

五华县棉洋镇,地理坐标:经度115°41′38.035″,纬度23°37′25.816″。

4

关于五华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二期)工程(新建大都社区水质净化厂)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核意见的函

梅市环函〔2023〕76号

2023.9.7

五华县供排水管理中心

五华县安流镇,地理坐标:经度115°44′46.519″,纬度23°45′31.143″。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梅州市彬芳大道市环境监控中心,邮编:514071
联系电话:0753-6133820  传    真:0753-613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