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银铭:
身份证件号码:211**********50515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榕树吓下围工业区C9号榕树吓九号工业区C栋401
你主持编制的《丰顺县合兴新型建筑材料厂工业固废协同处置技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嫌存在质量问题。存在建设项目概述不全的质量问题一案,我局依法公告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市环罚字〔2023〕05号),依法对你给予通报批评,实施失信记分5分。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南市环境监控中心707室
邮政编码:514071
联系电话(传真):2262256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市环罚字〔2023〕05号张银铭).pdf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