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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4-19 12:00:5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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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机动车维修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提升行业固废环境管理水平,助推我市“无废城市”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单位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切实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从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等各个环节做到全链条管理,配合做好日常检查。

  (二)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以下简称《技术导则》,详见附件1)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各类危险废物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及危险废物种类(机修行业常见产废详见附件2)、产生量、贮存量、委托处置流向及处置数量、出入库时间、经手人、接收单位信息等。以上台账资料要与产废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保存时间原则上应存档5年以上。

  (三)要按照《技术导则》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在线填写并提交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完成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在平台上进行变更。

  (四)要按照《技术导则》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在线如实准确填写、完成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年度申报。

  (五)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详见附件3)标准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详见附件4)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

  (六)必须与省内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梅州市机修类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清单详见附件5)签订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合同(协议)并依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不得非法排放、倒卖、处置危险废物。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七)严格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如实准确填写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转移。

  (八)按要求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和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措施,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九)根据《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国家鼓励收集经营单位为机修单位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机修单位可以自愿为原则,委托有资质的收集经营单位开展危废管理延伸服务。

  (十)要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标准》(GB/T16739)等有关要求,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十一)按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十二)按要求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纠正机修单位违规、违法行为。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涉及危险废物环境犯罪案件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查处(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罚则详见附件6),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特别是非法转移、倒卖、处置废机油和废铅蓄电池的行为,一旦发现务必从严处理。

  (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旦发现,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附件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pdf

附件2机动车维修行业常见危险废物汇总表.pdf

附件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pdf

附件4《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pdf

附件5梅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机修类).pdf

附件6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罚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