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6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御营运管理分公司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
梅市环审〔2015〕131号 |
2015.10.26 |
广东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御营运管理分公司 |
兴宁市梅河高速兴宁东管理中心 |
2 |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梅州市环保能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
梅市环审〔2015〕133号 |
2015.10.29 |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双黄村奇龙坑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梅州市彬芳大道市环境监控中心,邮编:514071
联系电话:0753-6133820
传真:0753-613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