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随机抽查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日常随机抽查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日常随机抽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8-09 09:00:35   浏览:-
字号:


编号

检查任务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

抽查比例

1

排污单位日常双随机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每季度抽查

每个季度按照重点管理12.5%摇号、一般监管对象和建设项目按照在编在岗人员比例1:2.5摇号抽取检查任务

2

建设项目日常双随机检查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情况的检查

辖区内建设项目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每季度抽查

重点是企业的2.5%,一般建设项目是按照人员的比例 1:2.5

3

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双随机监管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内的企事业单位

现场检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每季度抽查

20%

4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风险的行政检查

风险源企事业单位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关于运用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常态化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每季度抽查

重大、较大环境风险等级企事业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排查,一般环境风险等级企事业单位按“双随机”确定频次开展排查

5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的行政检查

监测活动开展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数据失实或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环境保护法》
第十七条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每季度

25%

专项随机抽查

编号

检查任务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

检查时间

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现场检查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计量检定;(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1次

5-8月

2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核心,重点围绕围绕环评批复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废气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固废处置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情况、执行报告情况、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开展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现场/非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1次

5-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