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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4-07 10:34:4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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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随机抽查

编号

检查任务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

抽查比例

1

排污单位日常双随机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每季度抽查

每个季度按照重点管理12.5%摇号、一般监管对象按照在编在岗人员比例1:2.5摇号抽取检查任务

2

建设项目日常双随机检查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情况的检查

辖区内建设项目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季度抽查

重点是企业的2.5%,一般建设项目是按照人员的比例 1:2.5摇号抽取检查任务

3

对风险管控地和土地重点名录双随机检查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 年度公开发布的土壤 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 录内的企事业单位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 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每季度抽查

辖区分局风险管控地按100%,土地重点名录按5%比例摇号抽取任务

4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检查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数据质量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 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每季度抽查

辖区分局对监测机构按25%比例摇号抽取任务

  专项随机抽查

编号

检查任务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

检查时间

1

开展打击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

关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维修行业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 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1次

5-9月

2

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 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1次

5-9月

3

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弄虚作假整治专项执法行动

监测活动开展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数据失实或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

有在线监控重点排污单位

现场检查

《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1次

6-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