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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废活性炭再生利用综合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告和审批前公示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3-03 10:00: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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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梅州市废活性炭再生利用综合处置项目

梅州市优航科技有限公司

梅江区西阳镇双黄村奇龙坑

梅州森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梅州市废活性炭再生利用综合处置项目

(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3)行业类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中 N7724危险废物治理。

(4)建设单位:梅州市优航科技有限公司。

(5)建设地址:梅江区西阳镇双黄村奇龙坑

(6)经度:116°10′59.23″;纬度24°18′7.82″

(7)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 655 万元,环保投资 93.5 万元。

(8)劳动定员及生产制度:全厂劳动定员45人;设计年工作300 天,2 班制,每班12小时。

(9)工程建设周期:建设周期约 3 个月,预计于 2023 年7 月建成投产运行

1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本项目废水主要为余热锅炉定期排水、循环冷却水定期排水、软水制备反冲洗废水、碱液循环池排水、除雾器分离废水、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员工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本项目经中和预处理的化验室废水、经沉淀预处理后的初期雨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其它股废水拟统一采用“一体化生化处理设施+絮凝沉淀+保安过滤器RO膜+蒸发器”处理工艺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再生炉废气处理和循环冷却等工序,不外排。2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废活性炭仓库、废活性炭再生车间、自建污水处理站等重点防治区防渗要求:采取粘土铺底,再在上层铺设10-15cm的水泥进行硬化,并铺环氧树脂防渗(等效黏土防渗层 Mb≥6.0m,渗透系数K≤10-10cm/s或参照GB18598 执行)。再生活性炭成品库、化验室等一般污染防治区防渗要求:操作条件下的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 K≤10-7cm/s或参照GB16889执行。项目在严格执行环保措施后,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影响较小。

3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气主要产污环节包括如下:废活性炭原料库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废活性炭破碎产生的颗粒物和有机废气VOCs;活化炉(再生炉)产生的颗粒物、CO、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氢、二噁英、氨和氯化氢等废气污染物;成品筛分产生的颗粒物;废水处理站产生的硫化氢、氨废气。

为进一步削减仓库储存废气 VOCs有组织排放量,经负压收集的仓库废气(包括破碎颗粒物和 VOCs)拟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本项目再生炉废气采用“二燃室燃烧+SNCR脱硝+急冷+干式脱酸(喷氧化钙)+干式除二噁英(喷活性炭)+布袋除尘+湿式脱酸(二级碱液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50m高DA002排气筒”进行处理达标排放。活性炭再生后处理筛选、包装过程会有少量颗粒物扬散,滚筒筛设备密闭配套吸风装置,包装工序设置集气罩,收集颗粒物后由一套高效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DA003排气筒高空排放。本项目拟废水处理站采用“半地埋式结构+加盖密封+场区绿化”等设计,并定期喷洒天然植物提取液除臭剂进行臭气处理。以上废气经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

4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是各种风机、提升机、皮带输送机、滚筒筛、各类水泵、锅炉、冷却塔和喷淋塔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噪声源较多,主要集中在生产车间内。通过采取各项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治理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类标准。

5 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破损布袋、布袋除尘器的收尘、废耐火材料、废包装袋、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沉降灰渣、三效蒸发杂盐、化验室废物、废 RO膜、废离子交换树脂以及生活垃圾等。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如成品筛分包装产生的废布袋和废离子交换树脂放至厂区一般固废暂存点暂存,废布袋定期收集后外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原厂家定期回收。各处理车间产生的废蜂窝炭破碎工序产生的废布袋、再生尾气处理产生的废布袋、再生尾气处理除尘器收集的含活性炭粉、消石灰粉及燃烧废气混合物粉尘、废耐火材料、再生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和沉降灰渣等危险废物,在厂内妥善临时存放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专业处理单位处理或回收利用。

6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危险废物储存区、处理车间均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有关规范设计,废水收集系统各建构筑物按要求做好防渗措施,项目建成后对周边土壤的影响较小。同时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也均得到安全处理和处置。

公示期间,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均未收到公众来电、来信或来访,没有公众表示反对意见。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届满,联系电话:0753—6133820。

附件:废活性炭再生利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