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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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3-6133820
传 真:0753-6133820
附件:
1.梅市环审〔2023〕15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海绿鑫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综合利用6000吨新能源废旧锂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2.梅市环审〔2023〕16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梅州500千伏五华站(敬州)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3. 梅市环审〔2023〕17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印象华云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回收、再生综合利用3万吨废旧锂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4.梅市环审〔2023〕18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泰歌成品油输油管线、卸油区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_.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