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梅州市彬芳大道市环境监控中心,邮编:514071
联系电话:0753-6133820
传 真:0753-6133820
附件:
2024.3.4 梅市环审〔2024〕4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健态实业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活性炭及年处理2万吨饱和活性炭资源化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_signed.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