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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润鸿石业有限公司留隍镇岽下天子岭石场年产1万m3饰面用花岗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公示
来源: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01-10 15:31:4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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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丰顺润鸿石业有限公司留隍镇岽下天子岭石场年产1m3饰面用花岗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514021

联系电话:07536133820传真:0753613382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该审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

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

地点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丰顺润鸿石业有限公司留隍镇岽下天子岭石场年产1m3饰面用花岗岩建设项目

丰顺润鸿石业有限公司

梅州市丰顺县留隍镇岽下天子岭

湖南汇恒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丰顺润鸿石业有限公司留隍镇岽下天子岭石场年产1m3饰面用花岗岩建设项目位于梅州市丰顺县留隍镇岽下天子岭,中心地理坐标:E116.417425°N23.821596°。采矿区面积0.0398km2,开采标高为+440m~+325m,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量99.8m3,设计利用资源量92.4m3

留隍镇岽下天子岭石场矿区是丰顺县国土资源局新设立的矿区。2012年,丰顺县国土资源局向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在留隍镇岽下石壁地段设置一个饰面用花岗岩采矿权(丰国土资字[2012] 57号)。2013年获得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丰府办函[2013] 25号)。

本项目主要包括采矿区、矿区道路和综合服务区,本项目不设工业场地等加工区,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露天采场占地面积39800m2,采场开采高度118m,自上而下分台阶式开采,采剥作业按照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矿山设计生产饰面用花岗岩1m3/a,服务年限为15年(包括矿山基建时间)。

项目总投资额约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项目劳动定员为5人,均在项目区食宿,每年工作时间定为280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h

1、环境空气保护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根据《报告书》(报批稿),项目采取湿式切割作业,采剥粉尘、钻孔粉尘、装载扬尘和运输扬尘经洒水降尘后,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其排放浓度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规定的限值2mg/m3要求;燃油废气通过安装尾气净化和消烟除尘装置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根据估算结果,本项目厂界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厂界外无预测超标点。

2、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根据《报告书》(报批稿),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切割冷却废水及采矿区淋滤水随开采境界内的截水沟和开采境界外的排水沟汇入采矿区下游的沉淀池,经过三级沉淀池沉淀(必要时加入絮凝剂)处理后上清液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的车辆冲洗标准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中的采矿、选矿、选煤工业一级标准对悬浮物的限值要求后,回用于切割冷却、矿区抑尘及冲洗用水;连续降雨情况下,项目停止生产,不产生切割冷却废水,矿区淋滤水经沉淀处理后作为清净下水排放至蔗溪支流;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和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的旱作水质标准后全部回用于项目周边林地浇灌;洗车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中的道路清扫、消防标准,回用于道路洒水。

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生产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矿区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回用于项目周边林地浇灌,不直接排入附近水体,对附近的地表水体产生影响较小。

3、声环境保护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根据《报告书》(报批稿),项目矿区噪声主要来自采剥、钻孔和运输等,根据噪声源的特点,各类机械设备拟分别采取减振、消声和隔声等治理措施。

根据预测结果,在利用现有地形以及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措施后,在矿区边界噪声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根据《报告书》(报批稿),本项目开采产生的废石料作为建筑碎石原料外售至石材加工厂,不在矿区存放;采矿区表土优先用于项目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多余部分外运利用;沉淀池污泥集中收集后外售;设备维护、保养时产生的少量废矿物油经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含油抹布和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项目营运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后,对环境影响较小。

5、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根据《报告书》(报批稿),采矿区表土优先用于项目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多余部分外运利用;矿山开采过程中,开采境界内沿开采台阶布设截水沟,并与开采境界外的排水沟连通;在开采境界外设置排水沟,在采矿区下游设有三级沉淀池,防止雨水冲刷采矿区而引发水土流失,可以尽量减少水土流失,避免切割冷却废水、淋滤水等事故外排。矿山服务期满后,采取减缓、恢复、补偿、工程等措施来恢复当地生态环境。

采取一定的保护及恢复措施后,恢复项目区原有的生态功能,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6、风险防范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根据《报告书》(报批稿),本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Ⅰ,项目潜在的风险源包括废水事故排放、燃油机械漏油、塌方、滑坡、泥石流和拦渣坝崩塌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设单位通过建立风险管理机构及预警机制,并制定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其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的原则,在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项目的环境风险水平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根据《报告书》(报批稿),公众参与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 号)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通过网上公示、登报纸、现场粘贴公告的形式,充分收集公众意见。本项目于2019424日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后,于2019429日在丰顺县人民政府网进行首次环境影响评价公示,于2019521-201963日连续10个工作日在丰顺县人民政府网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在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均未收到公众关于本项目的反对意见。

20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