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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10月30日我局对梅州市环保能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进行审批。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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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审批决定
2019.10.30梅市环审〔2019〕16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梅州市环保能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_signed.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