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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10月08日我局对梅州市公路局国道205线梅州市城东至扶大一级路改建工程(梅江区段)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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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文件名称(全文链接) |
文号 |
发文时间 |
梅市环审〔2016〕64号 |
2016年10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