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双公示”目录 | ||||||||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
1 |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第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新申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正 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第七至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第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 ( |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正) 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 第七至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第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八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正 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第七至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第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重新申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八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正 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第七至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第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八条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正 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第七至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五、第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证核发(补办) |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国办发文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号 第三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修订) 第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 |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国办发文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号) 第三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修订) 第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修订) 第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国办发文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第三点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 |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十九条 【国办发文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第三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固体废物)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废水)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 第551号)第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五、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三次修正 主席令 第31号)第六十八条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三次修正 主席令 第31号) 第六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三次修正 主席令 第31号)第七十五条 【部门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三次修正 主席令 第31号)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修订)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三次修正 主席令 第31号)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 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未按规定分类贮存危险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或者逾期未补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的,或者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 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第2次 修正)第三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将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依法申报登记的; (二)申报登记信息发生重大改变未及时办理变更申报手续的,或者因不可控制因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未及时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修订)第五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修订)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后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一条 、 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没有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没有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没有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没有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二)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没有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没有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的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八条 、 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环保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务院令第551号)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环保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环保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环保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环保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三次修正 主席令 第31号)第六十八条 【部门规章】《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部令第12号) 第四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 | 【部门规章】《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部令第12号) 第四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五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二)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一)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环保部令第16号 修订) 第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主席令第6号)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主席令第6号)第五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主席令 第6号)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主席令 第6号)第五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主席令第6号)第五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主席令第6号)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 (二)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612号) 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2017年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2017年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放射性废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建立放射性废物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01年 粤府令第65号) 第六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二)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2017年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部门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 | 【部门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 【部门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2017年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修订)第六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修正 )第三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修订)第七十九条 第(五)项 【部门规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修订)第六十三条 第(二)项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 修改) 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一)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第(二)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设置排污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一、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二)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三)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二、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建立墓地; (四)掩埋动物尸体。 三、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设置排污口; (二)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 (三)堆积垃圾、工业废料。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第二十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未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未进行防渗漏监测。 (九)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修订)第六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 第九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五十条、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排放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一条、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第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2、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在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3、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违规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修订)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停止或者改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修订)第五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修订)第七十九条 第(一)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 第九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三次修正 主席令 第31号)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根据2011年11月8日《国务院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一条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 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第七十条、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1、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2、企业事业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第七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一百二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 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修订)第六十二条 【部门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措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 、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修订)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信息,或者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未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修订)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的;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修订) 第七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违法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一般或者较大环境事件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排污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事件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 | 【部门规章】《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2010年 环境保护令 部令第16号 修改) 第十八条第(二)项 、第十条、第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 | 【部门规章】《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2010年 环境保护令 部令第16号 修改)第十八条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8号)第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令第19号)第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1、 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2、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3、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4、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令第19号) 第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令第19号)第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本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令第19号)第二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一百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一百一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一百二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区)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一百零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 【法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修订)第七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 【法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 【法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法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 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法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法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 | 【法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 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 | 【法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 | 【法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 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 【法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 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违反下列规定的: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 (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已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检,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排放的排污量超出确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01年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第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具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水排放计量器具,或者改变污水排放计量器具用途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01年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十六条、第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致使出水水质超出排放标准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01年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十七条、第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流域内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建油、煤码头或者从事造船、修船、拆船作业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01年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十八条、第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企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变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修订)第六十五条、第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得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的;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号公告修订)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对虽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修正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附件:梅州市市直部门“双公示”目录(市生态环境局).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