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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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梅市环审〔2020〕25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丰顺县丰良镇仙龙坑背矿区年产5万吨陶瓷用高岭土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_signed.pdf
梅市环审〔2020〕26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兴宁市大坪镇联兴萤矿厂年开采3万吨萤石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_signed.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