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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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梅市环审〔2020〕29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埔县光德石场建筑用花岗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_signed.pdf
2020.12.29 梅市环审〔2020〕30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蕉岭县高泉酒厂年产300吨白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_signed.pdf
2020.12.29 梅市环审〔2020〕31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工业废水处理及技术服务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_signed.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