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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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3梅市环函〔2021〕18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新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意见的函_signed.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