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粤环〔2016〕68号)和《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2017〕1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工作,我局制定了《梅州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梅州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31日
附件
梅州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粤环〔2016〕68号)和《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2017〕1号)有关要求,做好我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一、工作目标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
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二、发证范围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
三、申请时限
纳入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火电、造纸企业应在2017年5月31日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
新改扩建火电、造纸项目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四、核发机关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其余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五、申请程序
(一)资料准备和信息公开
火电行业和造纸行业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确定和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并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县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指导企业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相关信息。
(二)企业申请
火电、造纸行业企业应当于2017年5月31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册并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并根据核发权限向相应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火电、造纸行业企业还需提供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三)审核发证
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3.30:8080/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排污许可证样本、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对符合要求的火电、造纸企业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落实责任,及时向我局反馈已关停企业及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企业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指导符合发放条件的火电、造纸行业企业做好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和申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培训宣传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企业依证守法、部门依证执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报送信息
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制度,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企业排污许可证档案信息台账和数据库。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应当于2017年4月起,每月2日前将上月辖区内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相关情况报送我局,我局汇总后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附件:梅州市火电、造纸行业企业名单
附件
梅州市火电、造纸行业企业名单
序号 |
行业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1 |
火电行业 |
梅县区 |
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梅县荷树园电厂 |
2 |
兴宁市 |
华润电力(兴宁)有限公司 |
|
3 |
蕉岭县 |
蕉岭鑫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
4 |
大埔县 |
广东粤电大埔发电有限公司 |
|
5 |
造纸行业 |
梅江区 |
梅州市梅江区城北明阳群光纸厂 |
6 |
梅县区 |
梅县晶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造纸分公司 |
|
7 |
梅县区 |
梅县银雁实业有限公司 |
|
8 |
梅县区 |
梅州市梅县区升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
|
9 |
梅县区 |
梅县丙村荣新纸类加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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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兴宁市 |
兴宁市中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11 |
兴宁市 |
兴宁市华锐造纸厂 |
|
12 |
兴宁市 |
兴宁市龙丰造纸厂 |
|
13 |
兴宁市 |
兴宁市宁江造纸厂 |
|
14 |
兴宁市 |
兴宁市宁新华贵造纸厂 |
|
15 |
兴宁市 |
兴宁市陶兴造纸厂(原兴宁市黄陂造纸厂) |
|
16 |
兴宁市 |
兴宁市雄丰纸厂 |
|
17 |
兴宁市 |
兴宁市永和华丰造纸厂 |
|
18 |
兴宁市 |
兴宁市集发原纸油毡厂 |
|
19 |
兴宁市 |
兴宁市新兴造纸厂 |
|
20 |
兴宁市 |
兴宁市华贵造纸厂(海盛荣发纸业有限公司) |
|
21 |
兴宁市 |
兴宁市龙江造纸厂 |
|
22 |
兴宁市 |
兴宁市水口龙兴纸厂 |
|
23 |
兴宁市 |
兴宁市永和永兴造纸厂 |
|
24 |
蕉岭县 |
蕉岭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
|
25 |
蕉岭县 |
蕉岭县锦灵纸品厂 |
|
26 |
蕉岭县 |
蕉岭县徐溪造纸厂 |
|
27 |
蕉岭县 |
蕉岭金发纸业有限公司 |
|
28 |
大埔县 |
大埔县高陂纸厂 |
|
29 |
大埔县 |
大埔县三洲纸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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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大埔县 |
大埔茶阳镇古村造纸厂 |
|
31 |
大埔县 |
大埔县茶阳镇大角村造纸厂 |
|
32 |
大埔县 |
大埔县三河汇东纸厂 |
|
33 |
丰顺县 |
东联鑫华纸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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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丰顺县 |
上大湖洲造纸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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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五华县 |
广东省博林纸业有限公司 |
备注:对名单中已关停企业及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企业,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及时向我局反馈有关情况并提供材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