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梅州市嘉腾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梅市环审〔2017〕20号 |
2017.04.05 |
梅州市嘉腾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梅州市蕉华工业园 |
2 |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梅州鑫源涌金实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及医疗器械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梅市环审〔2017〕21号 |
2017.04.05 |
梅州鑫源涌金实业有限公司 |
梅州市蕉华工业园 |
3 |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梅市环审〔2017〕22号 |
2017.04.05 |
广东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梅州市蕉华工业园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梅州市彬芳大道市环境监控中心,邮编:514071
联系电话:0753-6133820
传真:0753-613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