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4月24日我局对4个项目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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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文件名称(全文链接) |
文号 |
发文时间 |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110千伏红光输变电工程(线路部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梅市环审〔2017〕23号 |
2017年4月24日 |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梅州220KV粤电大埔电厂接入系统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梅市环审〔2017〕24号 |
2017年4月24日 |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110kV中环(站前)输变电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梅市环审〔2017〕25号 |
2017年4月24日 |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五华110千伏安流至龙村Ⅱ回线路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梅市环审〔2017〕26号 |
2017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