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部门文件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梅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梅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1-02 00:00:00   浏览:-
字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 的通知》(粤环〔2017〕14号)要求,我局草拟了《梅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将实施方案予以公示(详见附件),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在公示时间内来电反映。公示日期: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18日。

联系电话:(0753)2253816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梅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完成省下达“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粤环[2017]14号)要求,加强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械,主要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等机械,按照“排污申报、环保准入、达标治理、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环保准入制度,全面启动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管工作,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信息管理,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实施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达标治理,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全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源调查摸底工作。

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市职能部门的部署,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登记。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路、住房和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经信、农业、水务、林业、畜牧、海事、航道、各管委会(管理区)等有关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对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和领域所涉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台账,并将数据抄送同级环保部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将数据汇总统一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

其中主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分类及责任分工:

工程机械:是指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打桩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工程机械。其中交通运输部门、城乡规划、公路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政道路和公路建设、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时负责园林机械。住房和建设部门等牵头负责建筑工地内所使用的工程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农机牌照)、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等机械,由农业部门、畜牧部门牵头负责。

林业机械:是指用于营林(包括造林、育林和护林)、木材切削和林业起重输送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伐木机、植树机、挖坑机、林业起重输送机械等机械,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

港口码头机械:是指在港口码头进行作业的工具,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海事部门和航道部门分别负责。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嘉应新区管委会、蕉华管理区,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路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局、市畜牧局、市海事局、市航道局,以下相同,不再列出。

(二)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准入制度。

一是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一阶段:将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7:00—22:00禁止国Ⅲ以下排放阶段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第二阶段:将全市行政区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全天候禁止未达到国家或省要求执行的环境准入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二是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行业和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要求,要求在我市新购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

三是逐步建立健全工程机械达标的施工许可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公路部门、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等在市政道路、公路和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严禁排放不达标的工程机械进行施工作业。住房和建设部门等要加强对建筑工地内使用的工程机械的监管,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一并审核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计划,并抄送同级环保部门。

(三)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法工作。

根据国家及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各相关部门要开展标准宣传,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行业和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低排放区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监管,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公路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改造工作。

启动对重点类型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尾气达标治理工作。积极研究制定有关补贴政策,尾气超标或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重点类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治理改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要工作和日常管理,明确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中的职责,细化分工,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具体调度,制定细致的工作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二)建立协调机制。环保部门统筹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工作。市直各部门具体牵头落实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和领域所涉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大舆论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大气污染的危害,使公众多渠道了解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理解支持非道路移动机械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附件:梅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表

梅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表(供参考)

序号

单位

单位地址

所在区

所有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动机号

车辆类别

排放标准

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