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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部门文件 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9-05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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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污染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9月底前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将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及城市近郊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结合我市实际,市环保局草拟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提出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7年9月25日。

1、通讯地址:梅州市江南彬芳大道南市环境监控中心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邮编:514071

2、电子邮箱:mzeps@163.com

3、联系人:市环保局 王龙飞,电话:2253816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5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污染减排,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中“各地要将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9月底前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及等级。自2017年9月30日起,梅州市城区建成区内所有区域,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详见附图),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

二、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燃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五、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不包括车用燃料)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六、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料:①液态燃料: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 运动粘度不大于20平方毫米/秒(mm2/s,50℃),残炭不大于5%,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液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②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

七、本通告由梅江区、梅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综合管理与执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所辖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九、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 2014梅州市建成区图(梅市府〔2016〕19号附图)


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中“各地要将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9月底前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和“将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及城市近郊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施分类管理,因地制宜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的相应类别”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开展污染减排工作为契机,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措施,调整和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高污染燃料,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改善梅州环境空气质量的目的。

二、禁燃区范围

梅州市城区建成区内范围内所有区域,面积52.81平方公里,自2017年12月31日起,全面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详见附图),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禁燃区范围由兴宁市人民政府划定,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

三、工作目标

(一)自通告实施之日起,现梅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得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二)梅州市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燃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2016 年8月底前,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范围。起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和《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初稿,征求社会和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2016年9月底前,市政府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和《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规定具体实施范围和要求。

五、部门职责

(一)各区(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内禁燃区实施工作负总责;组织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时限,完成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组织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改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禁燃区内淘汰高污染燃料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工作;负责起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及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市属企事业单位,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确定城市建成区范围。

(四)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推进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调梅州供电局做好电力运行调度,配合市发改局加大对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力度。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各种基础数据,技术指导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收回相关许可证照,并不受理其新装、移装使用登记。停止梅州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审批,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七)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省有关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财政政策,管理和监督有关支持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

(八)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协调推进天然气市政管网的建设;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九)市公安局:配合协助供气单位加快办理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