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防生化、防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本市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构成情况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共有人员编制 41名(含工勤编制2人),实有在职人员38人,离退休人员16人。
梅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共有人员编制32名,实有在职人员32人,退休人员11人。
梅州市总量控制和环保考核办公室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共有人员编制2名,实有在职人员2人
梅州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共有人员编制2名,实有在职人员2人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保护办公室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共有人员编制3名,实有在职人员3人
梅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共有人员编制5名,实有在职人员5人;自筹自支人员编制5名,自筹自支实有人员4名。
梅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共有人员编制2名,实有在职人员2人。
梅州市环境信息中心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共有人员编制2名,实有在职人员2人。
梅州市固体废物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共有人员编制5名,实有在职人员5人。
(三)2017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将努力完成省人民政府公布交给市级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的事项;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防生化、防核和辐射恐怖袭击;统筹协调环境政策、环境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职责;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的职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责。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18481134.36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481134.36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预算18481134.36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8481134.36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613815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1596518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264401.36元;非统发工资(车补)266400元;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3690000元;其他支出50000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支出说明
2017年市环保局(含下属8个事业单位)“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88.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52.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元,因公出国费用为0万元),其中2017年公务接待费比2016年的公务接待费增加9.36%;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与2016年持平;2017年因公出国费用与2016年持平;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费与2016年持平。
五、机关运行经费安排
主要用于平时的日常开支,如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六、政府采购情况
本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进行采购。
七、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上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臆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我。
七、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八、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纳入市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