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科工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专项资金(商贸业发展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梅市商务〔2023〕36号)精神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有关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支持对象的范围。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梅州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资)、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类企业及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零住餐产业活动单位。
二、调整申报时间。顺延至2023年8月3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除以上调整外,其他申报事项不变。
梅州市商务局
2023年8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商务局市场规划与调节科林优茜,2256607;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刘婷,2122311;“粤财扶助”梅州平台技术支持,2122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