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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商务局 通知公告公示 关于印发广交会广东交易团梅州分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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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交会广东交易团梅州分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18-06-22 11:18: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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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广交会和广东交易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梅州分团制定了《广交会广东交易团梅州分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交会广东交易团梅州分团

              2018年6月22日

广交会广东交易团梅州分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广交会多功能综 合平台作用,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外贸提质增效,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健全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管理体制,建立规范、公平、制衡、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促进我市外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广东交易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及展览业惯例,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筹协调、扶优扶强,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工作思路,体现“规范、公平、制衡、透明”的原则,结合“企业申报、综合评分、保持稳定、兼顾平衡”的实际,不断优化参展企业和参展商品结构,对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行动态管理。

二、组织架构和工作分工

广交会梅州分团一般性展位安排由市商务局主要领导、分管局领导,贸易促进科、人事科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展位安排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由贸易促进科负责拟订初步安排方案,人事科对展位安排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经贸易促进科、人事科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确定展位最终安排方案。梅州分团对经局务会研究确定的展位安排方案进行公示后报广东交易团备案,待广东交易团备案后由贸易促进科负责通知相关企业。

原则上在收到广东交易团确定的梅州分团一般性展位安排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梅州分团展位安排工作。

三、参展企业资格标准

(一)参展企业已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参展企业上年度出口金额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为流通型企业15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75万美元。

(三)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企业和市直企业向梅州分团提出展位申请。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安排展位:

1、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2、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无处罚期限的,从处罚之日起连续六届禁止参展。

3、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嫌展品质量与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违反大会相关规定,并处于被取消参展资格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4、不遵守梅州分团有关规定,拒不服从分团管理、破坏展览秩序等其他行为,被分团认为对广交会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

(五)参展展品要求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3、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4、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5、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六)参展企业必须承诺接受和遵守广交会出口展的有关条款和管理规定,包括《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须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服务指南》等。

四、展位安排优先原则

(一)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配合参加大会各商(协)会、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览会的企业。

(二)我市外贸出口基地内的龙头企业和重点外贸企业,突出基地内企业参展产品的科技性和创新性。

(三)外贸品牌出口企业,省、市级重点扶持企业;有发展前景、产品新颖、出口增幅大等发展潜力大的企业。

(四)遵守大会、广东交易团和梅州分团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和市商务局开展的各项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的企业。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生产型企业和原参展企业。

五、展位评审标准

(一)申报展区的出口额(35分)。

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达到75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达到150万美元可获基础分1分,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每增加10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每增加20万美元依次加计1分。出口额统计以上一年度各展区出口额为准。上限为35分。

(二)公平贸易与行业自律(5分)。

企业基础分3分,如近2年企业参加应对国外针对我出 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可增加1-2分。如近2年企业在广交会期间有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则涉案展区该项评分为0分,非涉案展区评分不受影响。上限5分。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等认证(具体认证名称请参 照广交会参展手册《展位评审与安排办法》)的企业或获得国际认证的产品,同一系列证书计3分。上述认证证书持有者须与申请展位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展品。上限10分。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

获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申 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5分;获省级部门盖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3分。上限5分。

(五)研发创新(10分)。

企业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5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最高计3分;每拥有一项外观专利计0.5分,最高计1分。专利拥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上限10分。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1分,最高计1分;境外注册商标一个国家(地区)计2分,最高计4分,境内外注册商标分值可以合计。商标持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者企业法人代表。上限5分。

(七)品牌建设(5分)。

获得广东省商务厅指导认定的“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著名商标”的企业计5分。证书覆盖产品须与申请展区对应的展品一致,同时获得多项证书 只计评分最高的一项。上限5分 。

(八)行业龙头带动作用(9分)。

企业每制定或修改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计3分,最高计6分。在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的企业申请主营(产)产品展区计2分;在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1分。上限9分。

(九)其他(16分)。

在大会评定的出口产品设计奖(CF奖)中,每获得铜、银、金奖1次在相应展区分别加0.5分、1分、2分,每获得至尊金奖1次在相应展区加3分,每个展区最高计3分。

在大会评定的绿色特装奖中,每获得绿色奖或绿色展位奖1次在相应展区加1分,每个展区最高计3分。自第120届以来,相应展区绿色特装不合格的企业,从第二次不合格起计,每一次不合格扣1分,每个展区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企业近2年来参加商务部及其所属商协会、省商务厅、市商务局(含贸促会系统)组织的开拓国际市场重点展会,每参加一个展会计2分,最高计4分。

奖励申请展位企业出口业绩的增长,以及支持配合国家、省、市的外贸工作。最高计6分。

其他补充的展位评分和安排的相关规定,参照广东交易团每次评分时公示的条件和要求执行。

六、展位申请材料

(一)企业在线填报的《参展申请表》。

(二)《企业申请广东交易团一般性展位评分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五)评审标准相关材料。企业展区出口额以海关统计 口径为准,有相关母子公司关系须提供证明文件和授权书; 相关证书、认证、专利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属地企业提供的相关证书、认证、专利等原件);外贸公司与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以及供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七、展位退出机制

(一)参展企业达不到广交会现行《参展企业资格标准》 要求,根据广交会和广东交易团对各市分团参展企业出口额达标率以及参展企业年更新率的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减少其展位数量或退出展位。

(二)根据《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经大会、广东交易团或梅州分团展位巡查人员确认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 4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并收回参展展位。

(三)在某一展区连续两年四届参展后,仍无对应展区类别出口额的企业,禁止其在该展区继续参展。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在子公司未申请展位的情况下,母公司可使用其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或者相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资 质作为评审依据。

(二)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 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和广东交易团广交会展位申请通知为准。

九、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梅州分团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广交会广东交易团梅州分团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