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稳增长调结构事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梅市商务〔2017〕76号)等有关文件,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精神,支持外贸企业挖掘潜力,稳定我市外贸增长,现就有关资金安排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与范围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依法在梅州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直进出口企业。
(二)奖励范围
对市直进出口企业积极挖掘潜力,扩大进出口规模,实现外贸稳定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2017年度下达我市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结转的18万元。
(二)审核程序。由市商务局根据2018年1-12月企业进出口海关统计数据及奖励标准审核制订资金安排计划,在梅州市商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报批,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由市财政局拨付企业。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奖励条件
2018年1-12月市直外贸企业进出口总值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2%以上。
(二)奖励标准
1、进出口总值1000-3000(含)万美元,同比增长2%以上,奖励5万元;同比增长达到10%以上的加奖1万元;同比增长达到20%以上的加奖2万元。
2、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2%以上,奖励6万元;同比增长达到10%以上的加奖2万元;同比增长达到20%以上的加奖3万元。
以上奖励金按最高档次计算,不重复。奖励金额以18万元为限,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四、资金监督检查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采取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梅州市商务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