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商务局 政策法规及解读 省外经贸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外经贸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省外经贸厅网站   时间:2013-05-10 09:35:34   浏览:-
字号:

粤外经贸服字〔201314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广东省外经贸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外经贸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13330

广东省外经贸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意见》(粤府〔201326号),现就促进我省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决定》(粤发〔20063号),充分利用我省建设中医药强省的有利条件,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健全中医药服务产业体系为保障,以建立并完善中医药服务促进体系为支撑,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构建适合中医药特点的国际营销体系,积极、稳妥、有序地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有效发挥服务出口对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拉动作用,不断提高我省中医药服务的国际影响力。

(二)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关于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用58年时间,基本建立起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和国际营销体系,中医药对外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逐步扩大。加快中医药行业相关标准建设,推进中医药服务体系国际化,并力争取得国际共识。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人才业务培训,中医药服务贸易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结合我省中医药产业基础和传统优势项目,建设一批境内外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宣传和推广,培育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推动中医药企业“走出去”,不断提高我省中医药服务出口的规模、质量和层次。

二、工作重点

  (三)积极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认真落实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国中医药国际发〔201150号),加强与境外高等院校及医疗机构的交流,积极参与境外高水平学术机构有关合作项目,以我省中医药治疗的优势病种为切入点和宣传点,让更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了解中医药在治疗部分病种方面的优势,促进国际社会认知和应用中医药。结合我省对部分非洲国家卫生事业的援助工作,开展中医药援外培训,通过对外援助方式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出口。有计划地组织我省中医专家到境外开展义诊活动,扩大中医药服务影响。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民间交流与合作。发挥我省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资源优势,吸引海外留学生来粤接受中医药学历教育或短期培训。

(四)培育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鼓励省内制药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方式做大做强,逐渐形成产业集群,实现规模发展。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药物的企业在国外同步开展临床研究,扩大“大南药”的国际合作生产,推动一批中医医疗器械、养生保健品的开发生产及相关产品和技术出口。鼓励中医药企业通过境外参展、商标注册、国际认证、境外宣传广告等多种形式,扩大中医药产品和服务出口。鼓励有实力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逐渐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力的骨干企业。

(五)建设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鼓励我省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兴办中医药经营实体和开展中医药服务,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一批境外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研究制订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支持建设一批省内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境外消费者。

(六)支持建设中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和经济联盟。加快建立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基础的中药供应保障体系,规范中药生产流通,发展中药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中药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支持在中医药基础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建立具有“统一品牌、统一质控、统一配送”的物流配送中心,重点保障相关地区的中医药服务贸易机构。支持境内外企业建立战略协作关系,组建中医药经济联盟,加强管理与协调,形成内外信息互联、质量保证有效、品牌标识统一的物流服务体系。

(七)加快培养中医药服务贸易人才。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加快培养外向型中医药服务人才。支持省内中医药院校与国外医学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涉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强中医药专业外语教育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支持省属中医医院及有条件的中医药机构,结合中医药特种行业职业技能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医疗、养生、保健等中医药对外教学与培训。

(八)建设中医药服务贸易信息平台。依托行业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中医药服务网站等中英文的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政府机构、中介组织和咨询公司涉及中医药领域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争取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支持,收集整理国外中医药服务和传统医疗业的市场需求、市场准入、政策法规、人员交流等方面信息,为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九)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加快推动中医药标准化进程,形成广东中医药服务、质量标准竞争力。支持中医药机构开展中医服务技术、服务模式标准研究,支持建立中医药服务公共检测平台,鼓励企业深入开展中成药标准化工作。加快对全省药用植物资源的调查研究和对广东产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的研究,制定广东省药材标准、广东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广东省医院(中药)制剂规范。

(十)深化粤港澳中医药服务贸易合作。积极推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中医药服务贸易合作。充分发挥港澳开展服务贸易成熟的商业、物流、金融、会展等优势,拓宽中医药对外服务渠道;利用港澳研发、标准化、人才、国际信息资源等方面优势,共同制订中药材质量标准,开展中药检测等领域合作,联合开发中药新品种和粤产道地药材产品。建立粤港澳中药产品多层次营销网络,联手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推进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建设。建立粤港澳中医药服务资源共建共享平台。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用好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支持政策,加快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支持中医药企业通过参加各类专业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列入年度展会目录的省自办展和重点组织展给予资金支持,有关年度中医药展会目录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中医药局、财政厅研究确定。支持我省重点中医药企业建设国际自主品牌,对其境外商标注册、出口产品认证、境外广告宣传、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给予资金支持。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医药骨干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真落实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中医药服务类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三)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对中医药企业的融资支持。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鼓励其为我省中医药服务出口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风险保障等服务。研究制定中医药服务出口企业保险保费支持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投保。鼓励支持中医药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规避汇率风险。

(十四)推进通关便利化。加强外经贸、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对中医药服务及相关产品出口的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大综合支持力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简化有关审批手续,依法为参与中医药服务贸易领域重大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中医药专业人员提供进出境通关便利。

四、加强工作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充分发挥中医药强省建设联席会议和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协调解决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拟订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促进政策。各地相关部门要根据省有关工作部署,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大力支持我省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

(十六)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体系。认真实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针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特点,研究制订适用的统计方式和统计体系。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流制度,为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十七)发挥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快培育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支持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整合行业资源,加强对外宣传,提升行业整体形象。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以及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制修订。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八)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环境。建立健全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结合我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创新保护措施和手段,支持在境外申请和运用专利。积极支持服务商标注册,创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疗、教育、科研、养生等中医药服务贸易品牌。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深入挖掘中医药文化内涵,开发岭南中医药文化资源,支持在境外组织中医药文化宣传、培训活动,推广中医理念和中医药文化,将中医药服务贸易与中医药文化传播相结合,形成良性互动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