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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宣传
来源:梅州海关   时间:2016-04-01 10:08:4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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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

一、删除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如:“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

二、报关单商品项指标组上限由20调整为50,解决了部分因商品项数限制导致的物流凭证拆分问题。

三、新增项目的填制规范,增加了“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 “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填制要求。

四、确保法律表述一致,调整相关项栏目名称:将原“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将原“收货单位”改为“消费使用单位”,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生产销售单位”,将“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改为“监管方式”。

五、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6330日起执行。

附件:《海关新版报关单改版宣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