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商务〔2016〕88号
市直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稳增长调结构事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6〕93号)和《梅州市商务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稳增长调结构事项(年中预算调整安排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梅市商务〔2016〕72号)精神,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下达我市的外贸稳增长资金中安排80万元,用于支持市直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稳定我市外贸增长。现就做好2016年梅州市市直外贸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与范围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依法在梅州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直进出口企业。
(二)奖励范围
对企业增产提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进出口规模给予资金奖励。
二、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下达我市的外贸稳增长资金中安排80万元,用于支持市直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稳定我市外贸增长。
(二)审核程序。由市商务局根据2016年1-12月企业进出口海关统计数据及奖励标准制订资金分配计划,在梅州市商务局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于2017年第一季度前拨付企业。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奖励条件
2016年1-12月市直外贸企业进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以海关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为依据),且同比增长6%以上。
(二)奖励标准
1、进出口额1000-3000万美元(含),奖励5万元;
2、进出口额3000 -5000万美元(含),奖励10万元;
3、进出口额5000 -7000万美元(含),奖励20万元;
4、进出口额7000万 -1亿美元(含),奖励30万元;
5、进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奖励40万元。
以上奖励金按最高档次计算,不重复。本次奖励金额以80万元为限,奖励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资金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采取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梅州市商务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