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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商务局 政策法规及解读 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时间:2017-03-01 15:20:4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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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商务〔20175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4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620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6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对象

依法在我市设立,经营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或者经市政府认定的电子商务载体,其他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

二、扶持资金额度安排

鼓励企业加大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科技研发投入,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20162020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500万元,重点用于宣传推介、载体建设、产业促进等方面,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

三、扶持项目、条件及标准

(一)支持开展扩大电子商务影响的相关宣传推介活动

对市、县(市、区)电子商务协会或第三方组织举办的电子商务论坛、电子商务竞赛、电子商务展会等,并经市商务局认定的活动给予扶持。

支持标准:对电子商务论坛给予扶持,每场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电子商务竞赛给予扶持,每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电子商务展会给予扶持,每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培育载体建设

1、支持创建电子商务载体: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体系的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孵化器、创客空间等载体建设,鼓励电子商务载体与科技发展相融合,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电子商务载体创新发展,提升电子商务载体的发展水平。

  支持标准: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载体的管委会或运营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

2、对电子商务载体管委会或运营方给予扶持:

(1)对运营一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 5000平方米 ,载体注册入驻企业20家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占同期入驻企业50%以上,网络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载体管委会或运营方,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年度场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载体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运营一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 10000平方米 ,载体注册入驻企业30家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占同期入驻企业50%以上,网络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载体管委会或运营方,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年度场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载体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电子商务载体内配套快递物流服务给予扶持:对在载体内运营一年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给予专项扶持。

支持标准:对运营一年以上,且在基地(园区)、孵化器、创客空间等载体内设立了区域分拨中心的快递物流企业,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特色产业与电子商务深度融合发展

1、支持农电子商务发展:鼓励企业加大对食品、农产品等特色产品的科技研发投入,提高产品附加值。对依法在我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网店、近两年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给予扶持。

  支持标准:对年度农副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增量部分,按每100万元增量给予0.5万元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生产、商贸流通企业提高电子商务运用率,发展网络销售:对生产企业、传统百货、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的转型升级给予扶持。鼓励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运用新技术加快形成消费场景,推动商贸流通业的线上线下融合,推动数字化和智慧化发展。

支持标准:对设立了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生产企业,网络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传统百货、连锁超市、住宿餐饮等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网络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开展跨境零售业务的企业,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海外仓、交易平台等给予扶持。

支持标准:对于开展跨境零售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跨境快递费用总金额不超过6%的扶持;对海外仓、交易平台,给予一次性投资总额50%,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对为B 2C B2B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平台、供应链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年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扶持。

(四)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鼓励集中力量吸引一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特别是总部型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功能性中心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资金扶持政策。

2、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开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称号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专项支持。

支持标准: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

3、支持中小微企业提高电子商务运用率:鼓励中小微企业提高电子商务运用率,支持设立独立法人的电子商务企业。

支持标准:对自建平台或通过第三方零售平台开设网店的中小微企业,网络年销售额100-3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网络年销售额300-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网络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4、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科技支撑服务企业:鼓励企业加大在电子商务领域开展研发、技术创新,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各类新技术为重点,打造电子商务技术服务产业。

支持标准:当年科技服务收入100-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服务收入200-3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本细则扶持资金总额为500万元,扶持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申报与审核

(一)市商务局在每年3-5月份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奖励和资助项目的申请。

(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拟扶持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结合公示结果提出审核意见,由市财政局审定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三)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1、《梅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ICP备案登记证明等正、副本复印件、上年度纳税证明年度会计报表、相关审计报告等;

3、网上销售数据证明、银行入账记录、平台企业提供收费注册用户数证明、载体提供入驻企业数量证明;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

(一)以上资金扶持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措施执行。已享受“一事一议”措施的企业,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所涉及扶持政策的兑现,由各企业(单位)自行申报。

(二)企业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其他违法事件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回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 20201231止,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梅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财政局

            2017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