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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防总明确新闻发言人规范对外新闻信息发布管理
来源:本网   时间:2009-09-06 14:4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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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防总新闻发言人由省防总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厅长担任
省防办新闻发言人由省三防办常务副主任担任
为贯彻落实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闻发布有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信息对外新闻宣传和发布工作,近日,省防总发出通知,明确省防总新闻发言人由省防总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厅长担任,省防办新闻发言人由省三防办常务副主任担任;同时对新闻信息发布内容及新闻发布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一)省防总行动措施和重大决策,以省防总和省三防办名义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省防总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及其实施情况;(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三防值班信息、三防动态、突发险情、突发灾情和水、雨、风、旱、冻灾等统计信息以及紧急重大事件的进展及处理情况;(四)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时表明省防总立场和公布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五)省防总和省防办决定的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重大事项。
新闻发布的管理规定:(一)新闻发布主体。全省性三防重大决策部署及全省水旱风冻灾等重要情况由省防总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全省综合性三防信息,由省防办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重大三防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二)新闻发布形式。省防总和省防办新闻发布会原则上在省三防会商室或三防办值班室或接待室举行,可采取电视台现场直播发布或其他形式发布。一般情况下,可采取新闻通报的形式进行新闻发布,以“省防总新闻发言人”或“省防办新闻发言人”或省防总或省防办撰写新闻通报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表。(三)新闻发布时间。省防总和省防办新闻发布会视情况召开;如遇重大三防工作紧急决策部署情况随时可以发布。(四)新闻发布审批程序。以省防总名义进行的新闻发布,须报省防总领导批准;以省三防办名义进行的新闻发布,须报省三防办主要领导批准。(五)新闻发布原则。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各类三防信息,以省防总(或省防办)公开发布的内容为准。发布内容与省防总(或省防办)公开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必须按新闻发布有关要求及时修正。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并产生社会危害的追究法律责任。
通知还要求各市三防指挥部参照省防总做法明确新闻发言人。
(来源:省水利厅网站)